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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换句话说,以往一直被误解为p2p的助贷机构正式获得监管“正名”。
针对于《办法》中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助贷业务模式进行规范,再次强调“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但同时也明确商业银行除了核心风控环节需独立自主外,其它环节均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包括: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须为持牌机构)、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等。
乐信相关负责人称,这一点说明监管层对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不断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
此外,新规之前,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到,(商业银行)要利用金融科技及大数据技术来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准性。此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为行业发展扫除了障碍。
《办法》落地有利于市场资源向头部金融科技公司聚拢
360金融ceo吴海生表示,《办法》基本沿用之前征求意见稿,与之前我们的政策预判及合规布局都高度吻合,其正式发布重大利好行业发展,必将促进市场资源进一步向头部金融科技公司聚拢。
“《办法》内容非常清晰地透露出了上层监管对互联网贷款行业和助贷行业的监管态度及监管原则,即监管层从大面上对互联网贷款行业和助贷行业是持宽容、支持的态度的。
尤其在过往助贷行业因政策不确定性高而常被资本市场低估的大背景下,《办法》的发布意味着行业未来走向会越来越明确、监管不确定性也将随即消失。”吴海生如此说道。
地方法人银行可审慎开展跨区业务,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扩张
而针对商业银行应当保持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风控环节的独立性,尤其是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核,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顾雷教授指出,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互联网贷款,商业银行首先要担负起风控的主要责任,而不是让合作机构来担责,不能让银行仅成为资金的提供方。“这一点上《办法》中的表述非常负责,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贷款责任划分的准确性,是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未来发展信心方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