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企业对公账户-凯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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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在发现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在柜台取走了卡内的余额。因张女士在工商银行手机余额提醒功能免费使用到期后没有续费,并不能在第一时间接收到银行发送的余额变动提醒。张女士在报警后同时与工商银行交涉,认为在美国取款的银行卡系伪卡,因为真卡一直在持卡人身边,自己也未曾出境至美国,在盗刷行为发生时,借记卡确由持卡人本人保管。且本人在案发后及时报案,尽到储户基本谨慎注意义务。因此银行未尽到对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进行保障的义务,应当赔偿张女士的全部损失。后经双方友好协商,银行向张女士赔偿了大部分的损失。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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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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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张女士作为持卡人将自有资金存入工商银行某支行银行卡账户,工商银行某支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张女士银行卡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和常理分析,涉案银行卡发生的两笔异地境外交易并非张女士本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的交易。

  工商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不具备有唯一的可识别性,且该行的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工商银行某支行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未尽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义务的违约行为,负有承担赔偿张女士银行卡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律师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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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月律师

  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

  当今社会电子交易日益频繁,银行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银行储户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护好个人的银行卡信息,提高风险意识。

  1.

  首先银行卡密码不要设置为简单的数字排列或用生日日期,以防被不法分子破译。输入银行卡密码时,一定要注意支付环境。

  2.

  另外,及时关注自己银行卡内资金的变动,设置提示,当连续提款或转账的情况发生要引起重视。

  3.

  最后,如果真的遇到银行卡在自己手上卡里的钱却被刷掉了,不要慌张,本人先去就近的银行网点柜台取出卡内余额,保留好底单,然后去派出所报案,固定证据。

  来源:张月

  编辑:杨赛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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